永诚财险3项报告虚假记载遭罚 副总裁康国君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   2020-08-05 17:33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诚财险”,834223)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永诚财险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

  一、永诚财险从2009年起至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二、永诚财险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495.14万元,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71.91万元。

  三、永诚财险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1、2、3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

  四、永诚财险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

  五、永诚财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银保监会对永诚财险处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对康国君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康国君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蔡力健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永诚财险于2004年9月10日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于上海,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2015年12月,永诚财险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代码8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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