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咸阳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负责时间超时

中国经济网   2019-12-17 18:5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36号、37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咸阳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超过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赵关补对中国人寿咸阳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超过3个月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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