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北京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中国经济网   2019-10-09 16:14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显示,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薛冷为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改正,并给予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薛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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