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险内江中支违法编制资料 两经理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19)2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此外,吴震、沙钢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吴震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业务管理部经理、沙钢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华联合内江中支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
二、对吴震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对沙钢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