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银行2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中国经济网   2020-12-14 18:1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的大同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同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同银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0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大同银行处人民币42.2万元罚款。 

  同时,冯菊茹时任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对大同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冯菊茹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此外,贡建平时任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总经理,对大同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贡建平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同银行成立于1999年04月26日,前身是大同市商业银行。2014年7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升级更名为大同银行。该行大股东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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